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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士林區溪山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議事規則

 

壹、提案:

一、一般提案應先經主席徵求一人以上之附議後成立。

二、章程修正案應先經三人提案以書面向主席提出。

貳、表決:

會員代表大會之開會及決議依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第九條、第三章及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及運作監督準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參、發言:

一、發言應經主席同意取得發言權。

二、每人發言時間不得超過三分鐘,時間終了無論發言是否完畢應即停止發言,由主席點名下一位發言人發言。

三、發言內容儘量扼要簡明,勿作人身攻擊或侮罵諷刺,保持理性、和氣態度。

四、發言不限一次,但有兩人以上同時要求發言時,尚未發言者優先發言。

五、發言人不聽主席制止或不服從大會主席之裁決時,由主席裁決喪失發言權。

六、因時間限制,大會主席裁決終止發言時,尚未發言者不得發言,但可補提書面意見供大會參酌。

肆、本議事規則若有未盡事宜,依內政部會議規範原則處理。

伍、本議事規則經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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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士林區溪山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一條        臺北市士林區溪山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供家長會財務收支妥善管理與運用,有效執行各項會務及活動計劃,依據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第四條、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及運作監督準則及本會組織章程第二十條之相關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財務收入項目包含:

一、家長會費。

二、各界捐款。

三、政府及其它補助款。

四、家長會專案活動結餘。

五、代收代管費用。

六、孳息及其他收入。

學校代收之家長會費應於收得後三十日內交家長會管理。

第三條  本會財務支出項目如下:

一、本會辦公及會議支出。

二、本會會訊支出。

三、本會活動支出。

四、志工裝備補助及獎勵。

五、獎助師生參與校內外各類教育活動經費及優良成果。

六、補助學校急難性軟、硬體設施之改善。

七、代支代管專款費用。

八、預備金。

九、其他經會員代表大會或家長委員會議決事項之費用。

第四條  本會每學年應就本辦法訂定之收入及支出項目,編列當年度經費收支預算決算表,送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或家長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據以運用本會經費。

第五條  本會財務支出運用及審核程序如下:

一、凡申請金額在新台幣一萬元以內者,由會長核可。

二、凡申請金額超過新台幣一萬元未滿三萬元者,經常務委員會議決通過後,由會長核定。

三、凡申請金額超過新台幣三萬元者,經家長委員會議決通過後,由會長核定。

但特殊臨時性支出,得於預算收支有結餘時,提出申請,其審核程序同上;但亦得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通過特定收支後實施。

第六條  本會財務收支之管理及監督如下:

一、本會財務應由當屆會長及會計共同具名,以本會名義在本市金融機構設立家長會專戶存儲,並於每學年會長改選後七日內,辦理財務移交。

二、本會應製發連號裝訂三聯式收據本,憑以入帳財務收入。

三、出納、會計人員應定期編列家長會財務收支報表,向家長委員會及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並公布全體家長周知。

四、各項財務收支之整理,應符合一般會計原則,其單據及帳目記錄,至少應保存三年。

第七條   家長會出納、會計人員於每任會長任期屆滿前二十日內,應將財務移交報告、主要財產目錄、現金出納表及相關帳冊各一式四份送交家長委員會查核後,提交下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由會長移交下任會長一份、自存一份、家長會及學校各留存一份。

第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辦理。

第九條   本財務處理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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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士林區溪山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選舉罷免辦法

 

第一條    臺北市士林區溪山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 (以下簡稱本會)為使本會永續發展並建立本會會務人員選舉及罷免運作方式,依據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第四條、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及運作監督準則及本會組織章程第八條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班級家長代表選舉如採通訊選舉,應本公開、透明之原則,為達普遍徵詢學生家長之意願,本會應協同學校及各班導師應於開學後二十一日內以書面徵詢學生家長之意願,不得遺漏。

第三條    導師依據家長回覆之意願送交本會選監人員按全班人數製作選舉票,並於選舉票上會同選監人員簽章,發送全班學生家長,不得遺漏。

選舉票應密封寄(執)回。選舉票經寄(執)回後,應即投入票匭。

前項選舉票應載明寄(執)回截止日期。截止日期應於開學後二十八日內。

第四條    通訊選舉之開票,應有選監人員參加。如選監人員尚未選舉產生時,則由家長會派遣代表,並由學校人員代表共同開票、監票。

第五條     通訊選舉如未於指定日期前將選票寄回,視為廢票。

第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家長委員、常務委員及相關候補應選名額依本會組織章程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會舉辦選舉之程序如後:

一、主席宣佈選舉名稱、職位、應選出之名額及選舉方法。

二、進行候選人提名。

三、推派辦理選舉人員,包括監票員、唱票員及記票員若干人。

四、主席清點出席人數及選票數報告大會。

五、進行選舉投票。

六、當場開票並宣布選舉結果。

第八條     同一人不得同時為本會會長及副會長之候選人。

第九條    副會長、家長委員會委員、常務委員視學校體制依公平比例原則選舉之。

第十條     本會之選舉,凡具有備選舉資格者,均得為當選人。

前項當選人,不以親自出席會議者為限。

第十一條    本會班級家長代表通訊選舉以無記名單記法行之。

家長委員之選舉由本會會員代表就會員代表中以無記名連記法行之。

會長、副會長之選舉由本會會員代表就委員中以無記名單記法行之。

常務委員之選舉由家長委員就委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行之。

第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及家長委員會委員之選舉按應選名額以候選人得票較多數者為當選。得票數相同者由候選人當場以抽籤決定之。

候選人不在場時由主席代為抽籤。

第十三條    會長因其子女於學期中轉學、休學、輟學等因素離校或因故請辭,自其子女離校日或辭職生效日起,若所賸任期不足二個月者,其代理人選由副會長互推一人代理之。若所賸會期超過二個月者,應於其子女離校日或辭職生效日起十五日內,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或由資深或高年級副會長另行召集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並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補選之,惟其任期以補足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十四條    會長之請辭,應向家長委員會提出請辭同意書,並經家長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生效後,家長會應於十五日內檢送請辭同意書及切結書報請教育局備查。

第十五條    副會長及常務委員之辭職,應向會長提出請辭同意書,並經全體家長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可辭職,其職位出缺時,不另行補選。

第十六條    改選、補選之會長,應報經教育局核備後,方得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家長委員會委員之請辭應向會長提出請辭同意書,並經全體家長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可辭職,並於辭職生效日起十日內,依候補委員順序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十八條    會長、副會長無故不親自出席應出席會議達二次以上者,視同辭職,並經家長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生效,由家長會以書面文件經家長委員會委員三人以上署名通知之,同時於通知時報請教育局備查。

常務委員、委員無故不出席應出席會議達二次以上者,視同辭職,由家長會通知之。

第一項應出席會議係指會員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一項所稱無故不出席會議係指經合法通知而未依規定程序於會前向會員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辦理請假手續者。但其於會議當天因突發事故致未請假,於會議後三日內提出不克出席之正當理由證明者,不在此限。

第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及委員應依照法令、本會章程及本會決議執行職務。

違反前項規定或假借本會名義從事私人事宜致本會受有損害者,除對本會負賠償責任外,本會得依前開要點或準則、及本辦法第二十條程序罷免其當選資格。

第二十條    本會舉辦罷免之程序如後:

一、會長、副會長之罷免案,經會員代表大會總額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連署或提議時,應即通知家長會及學校,並以通知時間明定召開之順序,由連署或提議之會員代表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並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依本自治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程序決議後,會員代表大會應為罷免案成立之通知,並自教育局核准日起二十日內,應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臨時會議,由家長委員互推一名擔任主席,補選會長,惟其任期均以補足至原任期屆滿為止,副會長不另行補選。

二、委員之罷免:本會委員總額五分之一以上或會員代表總額五分之一以上連署或提議時,經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代表臨時會決議罷免之。

三、常務委員之罷免:本會委員總額五分之一以上連署經家長委員會決議罷免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本選舉罷免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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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士林區溪山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名稱定為「臺北市士林區溪山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宗旨如下:

一、            維護家長教育參與權之行使。

二、            保障本市學生在中小學校學習與受教育權益。

三、            增進家庭、學校與社區之聯繫與合作,共謀良好教育之發展。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學校,由在學學生家長組成之。

前項所稱家長為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學校應於每學年開學後十四天內,將學生家長之姓名電話送本會,以利連繫會務。

 

第二章  組織與任務

 

第五條本會依其組織與任務,設班級學生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及志工服務隊。會員代表大會為家長會最高決策組織。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家長委員會代行職權。

第六條 班級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參與學校班級教育事務,並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提案並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三、每班推選班級代表二人,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其推選得以通訊方式行之。通訊選舉辦法另定之。

四、其他有關事項。

前項第三款之班級代表,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

第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任務如下:

一、研討參與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三、審議會務計畫,收支預、決算案。

四、選舉及罷免家長委員會委員、會長、副會長。

五、選派代表參與學校各種依法令必須參與之委員會會議及執行教育法令明定家長會之職權。 

第八條家長委員會置委員十四人,每班候補委員二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選舉組成之。學校有特殊教育學生者,於前項委員總額內至少一人應為特殊教育學生家長;學校附設幼稚園者,至少應有幼教班班級代表一人為委員;每校原住民學生超過五人者,由原住民家長互推一人列席。前項家長會委員,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五人,由委員互選組成之,負責執行家長委員會經常性會務,會長及副會長應為當然常務委員。常務委員會開會時由會長擔任主席,可否同數時取決於會長。家長委員出缺時,依次由候補委員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九條        本會置會長一人,副會長二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家長委員選舉之。

會長任期一學年,以連任一次為限。

第十條 家長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參與學校教育發展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推動家長會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交辦事項。

三、審議會員及會員代表之大會提案。

四、依會務發展之需要,得設若干工作小組。

五、研擬會務計畫及收支預算案,報告會務及收支事項。

六、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學校、教師、學生、家長間之爭議。

七、協助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八、選舉及罷免常務委員及遴聘顧問。

九、執行家長會組織章程所規訂定之事項。

 

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負責執行家長委員會經常性會務。

二、於委員會休會期間代行職權,或自訂任務。

三、常務委員會由會長視實際需要召集,並擔任主席。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班級家長會出席權、發言權、提案權及表決權。

二、班級代表選舉權、罷免權及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活動。

四、分享本會所提供之服務。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協助募款活動。

二、遵守本會章程、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

三、宣揚本會宗旨,推行本會任務。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四條    每學年第一次班級家長會由班級導師協助於開學後二十一日內召開,召開時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擔任主席,並推選出班級家長代表。

各班級導師應列席班級家長會就班級事務與家長溝通。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一學年至少召開一次,由原任會長於第一學期開始後三十五日內召開主持之。經家長委員會之決議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請求,原任會長應召集臨時會議,並擔任主席。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時,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之,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十六條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家長委員會須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始得決議;出席人數不足得改開座談會,並以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假決議應明確訂定下次會議時間、相關議程,並通知各會員代表及公布於家長會辦公室。

下次會員代表大會對於假決議如仍有全校班級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出席並經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視同有效之決議。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或家長委員會因故不能出席時,如須委託他人代行其權利者,限於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或委員代行其權利,每一人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同一人當選不同班級學生家長代表時,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以一人計算。

前項之同一人係指夫妻及法定監護人。

第十七條    家長委員會每學期開會至少二次,應於會長當選後三十日內召開第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但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時,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之,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開會時,校長、處室主任及教師受邀應列席。

第十九條    家長會當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由原任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惟會中推選下列參與各項學校會議之代表時,應由原任會長與新任會長共同主持會議:

一、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代表。

二、     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代表。

三、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代表。

四、     其他依本自治條例第八條第五款之規定選派代表。

前項各類代表應依代表類別出席或列席會議,並應有候補代表。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條    本會得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繳一次會費。但低收入戶者免繳。

前項收繳金額,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定之。

本會費得委託學校代收,學校代收後交本會管理。

本會應置出納、會計人員,辦理財務會計等事項;非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不得對外募捐。

前項募捐,應採自由捐獻,不得強迫。

第二十一條    本會經費,應在本市公民營金融機構設立家長會專戶存儲,其收支應編列財務報告表於家長委員會及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並於會長改選後七日內辦理移交。

前項會費收支及憑證,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必要時得隨時抽查。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會為辦理日常業務,置秘書、會計及出納各一人及幹事若干人,由會長提名經家長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工作小組簡則由家長委員會另訂。

第二十四條      本會財務處理辦法、家長會選舉罷免辦法、志工組織運作辦法及家長會議事規則,依主管機關訂頒之相關法令辦理。

第二十五條      學校如因舉辦學生員生福利事項或學校未編列預算之其他事項或有關學校發展之校務活動,需要本會支援經費時,為利本會之運作,應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計畫、預算及學校相關預算編列或會計文件,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始可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若有未定事項,依相關法令辦理。如相關法令修改時,本章程隨同修改並適用修改後之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會解散後其財產歸學校所有。

第二十八條      本組織章程家長會得自行斟酌修訂之,並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於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三十日內,報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備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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